問題: 我目前想購買美國房產,該用公司或是個人持有較佳?

答:假設非美籍個人或美籍個人,100%持有一家美國LLC公司,則在稅務上,此LLC被視為"Disregarded Entity",一般來說,個人在申報美國稅表時,需要申報Schedule C表格,將相關資訊放入個人稅表。

然而,成立LLC持有不動產最大的優點是:法律上只會追溯到LLC公司,不涉及個人其他資產(例如:出租不動產的房客和房東產生法律訴訟糾紛),且資產保護性較個人隠密。但用美籍及非美籍身份成立LLC,在所得稅、贈與稅、遺產稅等方面產生的稅務效果,都有很大的差異。

建議成立LLC公司或購買美國不動產之前,先和專業會計師討論,檢視目前資產狀況,才能選定最佳方案進行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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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我是住在美國的台灣人並且有美籍身份,除了在美國的自住房外,在台灣也有一間房子但未出租,有關這些房子的貸款利息,在稅上可做扣抵嗎?

 

:美國稅法對於自用住宅有房貸利息和出售資本利得的優惠,如果房屋貸款利息是合格居所(Qualified Home)就可以申報在1040表格的附表A(Schedule A),以列舉扣除額的方式,將房貸利息扣抵收入。

 

所謂的合格居所,是指房子是您的主要居所(Main Home)或第二居所(Second Home),所以若您在美國有自住房(主要居所),在台灣也有一間未出租的房子,則可主張此台灣房為第二居所,申報美國稅時,同時將這二間的貸款利息列報費用抵稅。

 

但要特別注意的是,列舉扣除和標準扣除只能擇一申報,因此若列舉扣除額小於標準扣除額時,房貸利息抵稅的效果就有限了。

 

美國稅法對於自用住宅有許多優惠,出售時若滿足特定條件更可享有免稅額(另文說明),建議可彙整購屋貸款合約、保存修繕及裝潢單據、以及每年收到的1098表格和專業會計師討論如何申報,才不會讓您的權益睡著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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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我是有美籍身份的台灣人,一直居住在台灣,去年從新聞得知即使未住在美國的美籍納稅義務人,都需申報境外金融資產、F114及揭露相關資訊。我看到IRS提出了簡易型揭露計劃,請問我可以參加嗎?

 

:美國在2012-2014年間提出了簡易型揭露計劃SFCP(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),讓非居住在美國境內的納稅人,將過去漏報的個人所得稅表與F114補申報。參加此計劃需提供前3年正確的聯邦稅表(F1040)及州稅表、其他資訊申報表(F3520F5471),以及前6年的境外資產申報表(F114),另需出具一份SFCP聲明書,即所謂的F14653表格,聲明自己是非故意(unwillful)漏報。

 

住在美國境外的納稅人,參加此計劃雖然免交罰款,但若被IRS查出是蓄意隠瞞,則可能會有其他大額罰款及刑事責任,且參加此計劃者,將資料遞交IRS後不會有任何回函或結案通知.

 

因此您雖可考慮參加境外SFCP的特赦方案,但建議和專業會計師討論蓄意行為認定及判斷準則後再做決定,以免顧此失彼,誤觸了美國稅法複雜的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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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我是沒有美籍身份的台灣人,去年12月從台灣匯款美金150,000給在美國的女兒,請問需要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嗎?

 

 :美國稅法規定,當美國人在一年之中累計收到非居民的外國人贈與,金額超過美金100,000元時(不論是不動產、現金或股權),受贈的美國人需要在隔年415日前,向國稅局申報3520表格。這張表格是資訊報告(Information Report)申報人無需繳納任何稅款。若未按時申報將依贈與總額的5%按月計算罰款,但是最高不能超過總額的25%

 

 3520表格需填寫贈與日期、金額及贈與資產種類,但不需揭露贈與人。

 

因此您的女兒在收到這筆款項時需申報3520表格,但要注意的是台灣可能會有贈與稅問題。另境外贈與的形式有多種,除了個人外,尚有境外公司、境外信託的分配等等,其規定都不同(另文說明),建議和專業會計師討論及協助申報,以免因不了解規定可能會招致國稅局調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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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為幫美國人報稅的美國會計師,三不五時常會收到美國IRS寄來的禮物---IRS Notice Letter!  多年以來,收到這類的通知已不下百封,客戶每次收到通知總是原封不動的直接轉過來,而且緊張的好像犯了罪要被IRS調查似的。

 

然而,Notice 其實就是一種國稅局送來的狀況題。根據經驗顯示,70%以上都是國稅局自己產生的問題,跟稅表沒有關係。舉例來說,客人最近收到Notice,要他補鉅額稅金,通知他漏報一筆所得,但客戶完全不知這收入從何而來,後來請我打電話去IRS詢問,才知因為有別人的SSN和他相同,所以國稅局把這筆收入先算在他的頭上。經過確認後,IRS在電話中立刻在系統中刪除此筆收入,當下稅金也不用繳了。

 

上述情況,若納稅人不知道如何處理,或許就開了支票給IRS,不但白繳給稅局,款項無法退,問題還是沒有解決。因此,當收到美國國稅局的Notice別忘了填寫F2848(Power of Attorney),請專業會計師幫您去向IRS了解並協助解決定會節省您許多的寶貴時間和精力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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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我是有美籍身份的台灣人,在台灣和香港都擁有一些未上市公司股權,這部分需要申報給美國國稅局嗎?

 

:不論是居住在海外或美國境內的美籍身份納稅人,只要持有外國公司股權達到10%以上,都需申報5471表格。對於申報5471表格的要求,美國規定有五類人士需申報,簡單來說就是達到10%以上就需在每年的415,連同個人所得稅表一起申報,未按時申報會有美金10,000元罰款,若期限到還未申報,則最高可罰至美金60,000元。

 

5471表格需揭露此外國公司股東資料、外國公司名字、地址、以及轉換成美金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相關資料。

 

有關於美國人持有外國公司,國稅局對此有許多規定。包括若持有的公司為CFC(受控外國公司),以及CFC中未分配的海外所得Subpart F Income需另行申報美國稅等,均有其申報表格及規則,建議和專業會計師討論,以做好最佳投資規劃及清楚自己的稅務申報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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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我是有美籍身份的台灣人,一直都住在台灣,台灣的所得因低於美國稅申報門檻,也沒有併回申報給美國,但有一些銀行及股票帳戶,需要申報給美國嗎?

 

答:不論是居住在海外或美國境內的美籍身份納稅人,只要在美國海外有金融帳戶、證券股票帳戶及保單,凡是海外帳戶加總金額超過美金10,000元,每年都需要在4/15日前,向美國財政部申報F114表格(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申報表,即FBAR)。這裡所指的帳戶金額是以全年”任一時點”來看,所以標準非常嚴格!

 

那麼如果未申報會有什麼樣的罰則呢?

 

罰則區分為故意及非故意,若為非故意處罰較輕,只有民事處罰,罰金約美金500-50,000元不等(視情況),若為故意(willful),除了罰金依最高餘額的50%或美金100,000元(取高者)外,還需處2-5年徒刑。因此不可不重視這個申報規定!所以建議納稅人應保存好銀行資料,並向會計師諮詢,提供相關資訊按時申報才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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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出處:經濟日報)

(一) 公司所得稅: 企業最高稅率由目前的35%降至20%(低於工業化國家平均22.5%的水準),並將公司稅制改為屬地制,逆轉以往跨國公司的稅務倒置和轉移定價等行為,如此一來,美商龐大海外獲利只要一次性繳稅就可匯回美國,由於海外的公司稅普遍比美國高,美國企業未來可能將海外投資轉回美國,以鼓勵企業海外盈餘回流,並使美國企業能更公平與外國企業競爭。

(二)個人所得稅:

  1. 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從39.6%降至35%,累進稅率級距簡化為三個: 35%、25%及12%,並可視情況增加第四級距(未明確規定)。
  2. 個人所得稅標準扣除額提高一倍,單身者標準扣除額提高至每年12,000美元,夫妻合併報稅標準扣除額調高至24,000美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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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協助客人前往台灣的美國在台協會(AIT)放棄美國籍,發生了一個小插曲,因客戶是在台灣出生,但父母都有美國籍,因此在出生時到AIT申請為在海外出生的美國人(born abroad to U.S. parents),在申請完畢後會拿到領事館海外出生證明(Consular Report of Birth Abroad)

但因為是30多年前的事了,文件早就不知躺到哪兒去了。

按理來說,是必需要和美國國務院(Department of State)重新申請,但因費時費金錢,因此和AIT溝通後,最後的折衷方式為申請人寫好聲明書(written statement),在棄籍當天提交,則可以繼續後面的程序。因此,提醒若要棄籍,除了美國護照之外,相關的文件一定要保存完整! 並且先和專業會計師討論~確保每個環節都能完善圓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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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出處:經濟日報)

台版肥咖法案(CRS)準備上路,我國與他國或地區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時程規劃初步分為三批次,第一批次鎖定已和我簽訂租稅協定、且已承諾按CRS自動交換國家。新加坡是第一個和台灣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,且和台灣關係緊密,可望成為第一個和台灣交換金融帳戶資訊的國家,財政部也全力爭取中。

 

財政部預訂在後(2019)年開始施行,最快在2020年即可與簽妥交換協議的國家展開第一次交換。我國與他國或地區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的時程,初步將分為三批,第一批是與我國已簽署租稅協定,且已承諾按CRS自動交換國家的23個國家。第二批次是與我國已簽署租稅協定,尚未承諾按CRS自動交換國家,包括巴拉圭、吉里巴斯、匈牙利、塞內加爾、越南、甘比亞、史瓦濟蘭、泰國、馬其頓等九個國家。

 

至於第三批次則是中國大陸、香港和澳門,主要是因台版肥咖法案(CRS)的法源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6項已將中國大陸、香港和澳門排除在適用範圍,未來將透過修改兩岸關係條例、香港澳門關係條例,授權雙方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。建議海外有新加坡、香港帳戶的台灣人,可以和專業會計師討論規劃,以及早因應CRS之規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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