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問題1: 我是生活在台灣的美國公民,每年都有將全球所得按時申報給美國並繳稅,現在想從台灣匯錢到美國,用這個錢付頭期款買房子給女兒,可是房子登記在我女兒的名下,要注意什麼事情嗎?

答: 從台灣匯到美國一定要都是您自己的帳戶, 然後在美國要轉錢給女兒的話, 美國人對美國人一年只有USD14,000的贈與免稅額, 如果超過這個金額就會用到終生免稅額(2016年為USD5,490,000), 所以你女兒收到錢後隔年要記得去報一個709表格。

 

問題2: 延續上題,金流應如何安排? 如果用我美國帳戶裡的錢,開支票付頭期款,但房子名字登記女兒的,這樣可以嗎?還是要報贈與?

答: 如果是你自己帳戶的錢,開支票付頭期款,超過USD14,000的話,房子登記女兒名下,一樣是要報贈與。較佳的方法是錢到美國後,由你的帳戶先把錢送給女兒, 然後用她的名字去付頭期款,再由女兒向銀行申貸房子的貸款來支付尾款。

 

 

 

arrow
arrow

    Oralb9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