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分類:美國稅務答客問 (1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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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 我目前想購買美國房產,該用公司或是個人持有較佳?

答:假設非美籍個人或美籍個人,100%持有一家美國LLC公司,則在稅務上,此LLC被視為"Disregarded Entity",一般來說,個人在申報美國稅表時,需要申報Schedule C表格,將相關資訊放入個人稅表。

然而,成立LLC持有不動產最大的優點是:法律上只會追溯到LLC公司,不涉及個人其他資產(例如:出租不動產的房客和房東產生法律訴訟糾紛),且資產保護性較個人隠密。但用美籍及非美籍身份成立LLC,在所得稅、贈與稅、遺產稅等方面產生的稅務效果,都有很大的差異。

建議成立LLC公司或購買美國不動產之前,先和專業會計師討論,檢視目前資產狀況,才能選定最佳方案進行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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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我是住在美國的台灣人並且有美籍身份,除了在美國的自住房外,在台灣也有一間房子但未出租,有關這些房子的貸款利息,在稅上可做扣抵嗎?

 

:美國稅法對於自用住宅有房貸利息和出售資本利得的優惠,如果房屋貸款利息是合格居所(Qualified Home)就可以申報在1040表格的附表A(Schedule A),以列舉扣除額的方式,將房貸利息扣抵收入。

 

所謂的合格居所,是指房子是您的主要居所(Main Home)或第二居所(Second Home),所以若您在美國有自住房(主要居所),在台灣也有一間未出租的房子,則可主張此台灣房為第二居所,申報美國稅時,同時將這二間的貸款利息列報費用抵稅。

 

但要特別注意的是,列舉扣除和標準扣除只能擇一申報,因此若列舉扣除額小於標準扣除額時,房貸利息抵稅的效果就有限了。

 

美國稅法對於自用住宅有許多優惠,出售時若滿足特定條件更可享有免稅額(另文說明),建議可彙整購屋貸款合約、保存修繕及裝潢單據、以及每年收到的1098表格和專業會計師討論如何申報,才不會讓您的權益睡著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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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我是有美籍身份的台灣人,一直居住在台灣,去年從新聞得知即使未住在美國的美籍納稅義務人,都需申報境外金融資產、F114及揭露相關資訊。我看到IRS提出了簡易型揭露計劃,請問我可以參加嗎?

 

:美國在2012-2014年間提出了簡易型揭露計劃SFCP(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),讓非居住在美國境內的納稅人,將過去漏報的個人所得稅表與F114補申報。參加此計劃需提供前3年正確的聯邦稅表(F1040)及州稅表、其他資訊申報表(F3520F5471),以及前6年的境外資產申報表(F114),另需出具一份SFCP聲明書,即所謂的F14653表格,聲明自己是非故意(unwillful)漏報。

 

住在美國境外的納稅人,參加此計劃雖然免交罰款,但若被IRS查出是蓄意隠瞞,則可能會有其他大額罰款及刑事責任,且參加此計劃者,將資料遞交IRS後不會有任何回函或結案通知.

 

因此您雖可考慮參加境外SFCP的特赦方案,但建議和專業會計師討論蓄意行為認定及判斷準則後再做決定,以免顧此失彼,誤觸了美國稅法複雜的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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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我是沒有美籍身份的台灣人,去年12月從台灣匯款美金150,000給在美國的女兒,請問需要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嗎?

 

 :美國稅法規定,當美國人在一年之中累計收到非居民的外國人贈與,金額超過美金100,000元時(不論是不動產、現金或股權),受贈的美國人需要在隔年415日前,向國稅局申報3520表格。這張表格是資訊報告(Information Report)申報人無需繳納任何稅款。若未按時申報將依贈與總額的5%按月計算罰款,但是最高不能超過總額的25%

 

 3520表格需填寫贈與日期、金額及贈與資產種類,但不需揭露贈與人。

 

因此您的女兒在收到這筆款項時需申報3520表格,但要注意的是台灣可能會有贈與稅問題。另境外贈與的形式有多種,除了個人外,尚有境外公司、境外信託的分配等等,其規定都不同(另文說明),建議和專業會計師討論及協助申報,以免因不了解規定可能會招致國稅局調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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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我是有美籍身份的台灣人,在台灣和香港都擁有一些未上市公司股權,這部分需要申報給美國國稅局嗎?

 

:不論是居住在海外或美國境內的美籍身份納稅人,只要持有外國公司股權達到10%以上,都需申報5471表格。對於申報5471表格的要求,美國規定有五類人士需申報,簡單來說就是達到10%以上就需在每年的415,連同個人所得稅表一起申報,未按時申報會有美金10,000元罰款,若期限到還未申報,則最高可罰至美金60,000元。

 

5471表格需揭露此外國公司股東資料、外國公司名字、地址、以及轉換成美金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相關資料。

 

有關於美國人持有外國公司,國稅局對此有許多規定。包括若持有的公司為CFC(受控外國公司),以及CFC中未分配的海外所得Subpart F Income需另行申報美國稅等,均有其申報表格及規則,建議和專業會計師討論,以做好最佳投資規劃及清楚自己的稅務申報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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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我是有美籍身份的台灣人,一直都住在台灣,台灣的所得因低於美國稅申報門檻,也沒有併回申報給美國,但有一些銀行及股票帳戶,需要申報給美國嗎?

 

答:不論是居住在海外或美國境內的美籍身份納稅人,只要在美國海外有金融帳戶、證券股票帳戶及保單,凡是海外帳戶加總金額超過美金10,000元,每年都需要在4/15日前,向美國財政部申報F114表格(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申報表,即FBAR)。這裡所指的帳戶金額是以全年”任一時點”來看,所以標準非常嚴格!

 

那麼如果未申報會有什麼樣的罰則呢?

 

罰則區分為故意及非故意,若為非故意處罰較輕,只有民事處罰,罰金約美金500-50,000元不等(視情況),若為故意(willful),除了罰金依最高餘額的50%或美金100,000元(取高者)外,還需處2-5年徒刑。因此不可不重視這個申報規定!所以建議納稅人應保存好銀行資料,並向會計師諮詢,提供相關資訊按時申報才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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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我是非美籍的台灣人,今年初在美國關島及密西根都各買了幾間房產,目前出租中,需要申報美國稅嗎?

答: 外國人在美國購買房地產,若有出租收入時,需填1040NR表申報。出租的資產自買入時開始提折舊,可和出租收入相抵。每年報稅時另附上4562表(記錄購買成本、折舊年限、金額)上述方式可先享受節稅好處,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,待房產持有人出售此資產,計算資本利得前,需將歷年折舊加回,即所謂的折舊吐回(recapture),使成本減少,出售利得增加,這些資訊將會申報在F4797表。

此外,外國人出售美國房產,需依總價的15%預扣稅金,報完稅後多退少補。因此若是要在美置產,需考慮以個人方式持有是否真的較有利,且要注意的是,外國人在美國境內移轉不動產都需繳贈與稅! 建議先和專業會計師討論, 以免因不熟美國稅法規定,一不小心就成了美國國稅局追稅的對象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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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 我是美國公民,長期居住在海外,並且一直都有向美國報稅。因為某些因素,已經在20167月在AIT宣誓並完成棄籍。我需要再申報何種表格以確定納稅義務終了?如果是綠卡棄籍也需申報嗎?


答:美國稅法規定符合以下身份的人若棄籍後,應在棄籍當年度的4/15以前,申報8854表格:
(1) 美國公民
(2) 美國的長期居民:是指截至放棄年度為止,在過去
15個納稅年度中,至少有8個年度為合法的「永久居民(Permanent Resident)」(即綠卡持有人)。
舉例來說,綠卡持有人在
2009年取得綠卡,並於20167月棄籍,則在2016年放棄時,因為達8個年度為永久居民規定,因此應在隔年2017/4/15以前,申報8854表。

因此美國公民或持有綠卡符合(2)條件的人,在棄籍後需再申報F8854以對美國IRS了結納稅義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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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 我是美國公民,但是我大學畢業就離開美國很多年了我一直都沒有報稅,請問還可以補報嗎?

美國是屬人主義全球課稅,因此在台灣居住的美國公民,若在台有工作收入需向美國報稅。依工作收入性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,如果是薪資收入則可有約十萬美金的免稅額(F2555表格); 但若是自營業(獨資或工作室)則必需另外計算自營業稅15.3%(Self-employee tax),如果你是居住在海外的美國納稅義務人,卻一直都沒有報稅,則有以下方式可選擇補報:

方案一:Quiet Disclosure安靜揭露-不建議

方案二: OVDP自首方案-罰金很重,需和會計師討論

方案三:Streamline特赦方案-目前較多人採用,但需非故意(unwillful)

建議補報前先和專業會計師討論,檢視目前資產狀況,才能選定最佳方案進行~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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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1: 我是生活在台灣的美國公民,每年都有將全球所得按時申報給美國並繳稅,現在想從台灣匯錢到美國,用這個錢付頭期款買房子給女兒,可是房子登記在我女兒的名下,要注意什麼事情嗎?

答: 從台灣匯到美國一定要都是您自己的帳戶, 然後在美國要轉錢給女兒的話, 美國人對美國人一年只有USD14,000的贈與免稅額, 如果超過這個金額就會用到終生免稅額(2016年為USD5,490,000), 所以你女兒收到錢後隔年要記得去報一個709表格。

 

問題2: 延續上題,金流應如何安排? 如果用我美國帳戶裡的錢,開支票付頭期款,但房子名字登記女兒的,這樣可以嗎?還是要報贈與?

答: 如果是你自己帳戶的錢,開支票付頭期款,超過USD14,000的話,房子登記女兒名下,一樣是要報贈與。較佳的方法是錢到美國後,由你的帳戶先把錢送給女兒, 然後用她的名字去付頭期款,再由女兒向銀行申貸房子的貸款來支付尾款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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