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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我是沒有美籍身份的台灣人,去年12月從台灣匯款美金150,000給在美國的女兒,請問需要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嗎?
答:美國稅法規定,當美國人在一年之中累計收到非居民的外國人贈與,金額超過美金100,000元時(不論是不動產、現金或股權),受贈的美國人需要在隔年4月15日前,向國稅局申報3520表格。這張表格是資訊報告(Information Report),申報人無需繳納任何稅款。若未按時申報將依贈與總額的5%按月計算罰款,但是最高不能超過總額的25%。
3520表格需填寫贈與日期、金額及贈與資產種類,但不需揭露贈與人。
因此您的女兒在收到這筆款項時需申報3520表格,但要注意的是台灣可能會有贈與稅問題。另境外贈與的形式有多種,除了個人外,尚有境外公司、境外信託的分配等等,其規定都不同(另文說明),建議和專業會計師討論及協助申報,以免因不了解規定可能會招致國稅局調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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