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題:我是非美籍的台灣人,今年初在美國關島及密西根都各買了幾間房產,目前出租中,需要申報美國稅嗎?

答: 外國人在美國購買房地產,若有出租收入時,需填1040NR表申報。出租的資產自買入時開始提折舊,可和出租收入相抵。每年報稅時另附上4562表(記錄購買成本、折舊年限、金額)上述方式可先享受節稅好處,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,待房產持有人出售此資產,計算資本利得前,需將歷年折舊加回,即所謂的折舊吐回(recapture),使成本減少,出售利得增加,這些資訊將會申報在F4797表。

此外,外國人出售美國房產,需依總價的15%預扣稅金,報完稅後多退少補。因此若是要在美置產,需考慮以個人方式持有是否真的較有利,且要注意的是,外國人在美國境內移轉不動產都需繳贈與稅! 建議先和專業會計師討論, 以免因不熟美國稅法規定,一不小心就成了美國國稅局追稅的對象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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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 我是美國公民,長期居住在海外,並且一直都有向美國報稅。因為某些因素,已經在20167月在AIT宣誓並完成棄籍。我需要再申報何種表格以確定納稅義務終了?如果是綠卡棄籍也需申報嗎?


答:美國稅法規定符合以下身份的人若棄籍後,應在棄籍當年度的4/15以前,申報8854表格:
(1) 美國公民
(2) 美國的長期居民:是指截至放棄年度為止,在過去
15個納稅年度中,至少有8個年度為合法的「永久居民(Permanent Resident)」(即綠卡持有人)。
舉例來說,綠卡持有人在
2009年取得綠卡,並於20167月棄籍,則在2016年放棄時,因為達8個年度為永久居民規定,因此應在隔年2017/4/15以前,申報8854表。

因此美國公民或持有綠卡符合(2)條件的人,在棄籍後需再申報F8854以對美國IRS了結納稅義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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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 我是美國公民,但是我大學畢業就離開美國很多年了我一直都沒有報稅,請問還可以補報嗎?

美國是屬人主義全球課稅,因此在台灣居住的美國公民,若在台有工作收入需向美國報稅。依工作收入性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,如果是薪資收入則可有約十萬美金的免稅額(F2555表格); 但若是自營業(獨資或工作室)則必需另外計算自營業稅15.3%(Self-employee tax),如果你是居住在海外的美國納稅義務人,卻一直都沒有報稅,則有以下方式可選擇補報:

方案一:Quiet Disclosure安靜揭露-不建議

方案二: OVDP自首方案-罰金很重,需和會計師討論

方案三:Streamline特赦方案-目前較多人採用,但需非故意(unwillful)

建議補報前先和專業會計師討論,檢視目前資產狀況,才能選定最佳方案進行~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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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1: 我是生活在台灣的美國公民,每年都有將全球所得按時申報給美國並繳稅,現在想從台灣匯錢到美國,用這個錢付頭期款買房子給女兒,可是房子登記在我女兒的名下,要注意什麼事情嗎?

答: 從台灣匯到美國一定要都是您自己的帳戶, 然後在美國要轉錢給女兒的話, 美國人對美國人一年只有USD14,000的贈與免稅額, 如果超過這個金額就會用到終生免稅額(2016年為USD5,490,000), 所以你女兒收到錢後隔年要記得去報一個709表格。

 

問題2: 延續上題,金流應如何安排? 如果用我美國帳戶裡的錢,開支票付頭期款,但房子名字登記女兒的,這樣可以嗎?還是要報贈與?

答: 如果是你自己帳戶的錢,開支票付頭期款,超過USD14,000的話,房子登記女兒名下,一樣是要報贈與。較佳的方法是錢到美國後,由你的帳戶先把錢送給女兒, 然後用她的名字去付頭期款,再由女兒向銀行申貸房子的貸款來支付尾款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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