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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我是有美籍身份的台灣人,一直都住在台灣,台灣的所得因低於美國稅申報門檻,也沒有併回申報給美國,但有一些銀行及股票帳戶,需要申報給美國嗎?

 

答:不論是居住在海外或美國境內的美籍身份納稅人,只要在美國海外有金融帳戶、證券股票帳戶及保單,凡是海外帳戶加總金額超過美金10,000元,每年都需要在4/15日前,向美國財政部申報F114表格(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申報表,即FBAR)。這裡所指的帳戶金額是以全年”任一時點”來看,所以標準非常嚴格!

 

那麼如果未申報會有什麼樣的罰則呢?

 

罰則區分為故意及非故意,若為非故意處罰較輕,只有民事處罰,罰金約美金500-50,000元不等(視情況),若為故意(willful),除了罰金依最高餘額的50%或美金100,000元(取高者)外,還需處2-5年徒刑。因此不可不重視這個申報規定!所以建議納稅人應保存好銀行資料,並向會計師諮詢,提供相關資訊按時申報才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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