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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我是住在美國的台灣人並且有美籍身份,除了在美國的自住房外,在台灣也有一間房子但未出租,有關這些房子的貸款利息,在稅上可做扣抵嗎?

 

:美國稅法對於自用住宅有房貸利息和出售資本利得的優惠,如果房屋貸款利息是合格居所(Qualified Home)就可以申報在1040表格的附表A(Schedule A),以列舉扣除額的方式,將房貸利息扣抵收入。

 

所謂的合格居所,是指房子是您的主要居所(Main Home)或第二居所(Second Home),所以若您在美國有自住房(主要居所),在台灣也有一間未出租的房子,則可主張此台灣房為第二居所,申報美國稅時,同時將這二間的貸款利息列報費用抵稅。

 

但要特別注意的是,列舉扣除和標準扣除只能擇一申報,因此若列舉扣除額小於標準扣除額時,房貸利息抵稅的效果就有限了。

 

美國稅法對於自用住宅有許多優惠,出售時若滿足特定條件更可享有免稅額(另文說明),建議可彙整購屋貸款合約、保存修繕及裝潢單據、以及每年收到的1098表格和專業會計師討論如何申報,才不會讓您的權益睡著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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